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许可(首次办理)
区域: | 广州市 |
主管部门: | 市城管委 |
受理机构: |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|
1 承诺期限
(工作日) 20
本行政审批适用于符合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许可(首次办理)申请条件的单位。
1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,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、维修服务通讯工具、专用车辆;
2、有公开的安装、报修、维修、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,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;
3、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设备、工具和仪器:
(1)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、机械绞丝设备;
(2)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;
(3)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、流量,水压、水量、温度等主要检修、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;
(4)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;
(5)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设备、工具和仪器。
4、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、经济、会计等初级以上(含初级)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,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(含助理工程师)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;
5、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《职业技能岗位证书》的安装、维修作业人员;
6、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技术标准(规范、规程)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;
7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、质量管理、文书档案管理制度,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,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;
8、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;
9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《安装、维修委托书》。
1 .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 (原件 (收取),电子件);
2 .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(电子件,复印件);
3 . 企业章程(复印件,电子件);
4 . 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(原件 (核验), 复印件,电子件);
5.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、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、职称文件和任职文件(原件 (核验), 复印件,电子件);
6. 工程、经济、会计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、身份证明、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(原件 (核验), 复印件,电子件);
7. 4名以上安装、维修作业人员的燃气行业《职业技能岗位证书》、身份证明、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(原件 (核验), 复印件,电子件);
8. 工作制度、标准和规程,包括:
(1)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(企业组织架构、职责);
(2)员工的培训制度;
(3)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验收制度;
(4)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修操作规程;
(5)事故处理应急预案;
(6)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文件;
(7)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;
(8)公开的安装、报修、维修、抢修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;
(9)24小时值班制度(以上材料均提供复印件,电子件)。
9.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《安装、维修委托书》(原件 (核验), 复印件,电子件);
10.抢修、维修服务通讯工具、专用车辆、冲击钻、套丝机、切割机、弯管机、燃气检漏仪、泄漏浓度报警器、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、流量,水压、水量、温度等主要检修、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(复印件)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(原件 (核验), 复印件,电子件)。
1 . 受理。到窗口报送申请材料,窗口工作人员接收、核对申请材料,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,出具《受理通知书》,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,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部及标准。
2 . 审查。书面审查
3 . 决定。申请人自行领取
1 . 网上申报。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材料。
2 . 窗口预受理。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检查,如材料符合,转至市城管委业务部门。
3 . 审查。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申请材料,资料齐全则受理并审批;资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4 . 决定。在法定期限内,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。
法定期限:20个工作日
承诺期限:20个工作日
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四:上午9:00-12:00,下午1:00-5:00。周五:上午9:00-12:00,下午1:00-3:00。
地 址: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三楼经营管理类综合受理窗口
联系电话: 020-38920323
交通指引:
公交:40路华成路口。
地铁:地铁3号线、地铁5号线珠江新城站。
不涉及收费
不涉及收费
1 . 《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》(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)第十八条。
2 . 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)第三条、第十一条。
3. 《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》(2015年广州市政府令第130号)第三十五条。
无。
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许可(延续)
区域: | 广州市 |
主管部门: | 市城管委 |
受理机构: |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|
1 承诺期限
(工作日) 20
本行政审批适用于符合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许可(延续)申请条件的单位。
1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,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、维修服务通讯工具、专用车辆;
2、有公开的安装、报修、维修、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,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;
3、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设备、工具和仪器:
(1)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、机械绞丝设备;
(2)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;
(3)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、流量,水压、水量、温度等主要检修、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;
(4)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;
(5)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设备、工具和仪器。
4、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、经济、会计等初级以上(含初级)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,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(含助理工程师)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;
5、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《职业技能岗位证书》的安装、维修作业人员;
6、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技术标准(规范、规程)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;
7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、质量管理、文书档案管理制度,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,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;
8、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;
9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《安装、维修委托书》。
1 .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延续申请(原件 (收取),电子件);
2 .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 (原件 (收取),电子件);
3 .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(电子件,复印件);
4 . 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(原件 (核验), 复印件、电子件);
5. 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《安装、维修委托书》(原件 (核验), 复印件、电子件);
6. 4名以上安装、维修作业人员的燃气行业《职业技能岗位证书》、身份证明、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(原件 (核验), 复印件、电子件);
7.资质证书(正本、副本)(原件 (收取),电子件)
8. 其他首次办理所列申请资料事项发生变化的资料 (原件 (核验),电子件,复印件)
1 . 受理。到窗口报送申请材料,窗口工作人员接收、核对申请材料,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,出具《受理通知书》,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,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部及标准。
2 . 审查。书面审查
3 . 决定。申请人自行领取
1 . 网上申报。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材料。
2 . 窗口预受理。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检查,如材料符合,转至市城管委业务部门。
3 . 审查。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申请材料,资料齐全则受理并审批;资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4 . 决定。在法定期限内,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。
法定期限:20个工作日
承诺期限:20个工作日
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四:上午9:00-12:00,下午1:00-5:00。周五:上午9:00-12:00,下午1:00-3:00。
地 址: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三楼经营管理类综合受理窗口
联系电话: 020-38920323
交通指引:
公交:40路华成路口。
地铁:地铁3号线、地铁5号线珠江新城站。
不涉及收费
不涉及收费
1 . 《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》(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)第十八条。
2 . 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)第三条、第十一条。
3. 《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》(2015年广州市政府令第130号)第三十五条。
无。
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许可(变更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)
区域: | 广州市 |
主管部门: | 市城管委 |
受理机构: |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|
1 承诺期限
(工作日) 20
本行政审批适用于符合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许可(变更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)申请条件的单位。
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。
1 .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变更申请(原件 (收取),电子件);
2 .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 (原件 (收取),电子件);
3 . 已变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(电子件,复印件);
4 . 资质证书(正、副本)(原件正本、副本(收取))。
1 . 受理。到窗口报送申请材料,窗口工作人员接收、核对申请材料,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,出具《受理通知书》,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,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部及标准。
2 . 审查。书面审查
3 . 决定。申请人自行领取
1 . 网上申报。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材料。
2 . 窗口预受理。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检查,如材料符合,转至市城管委业务部门。
3 . 审查。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申请材料,资料齐全则受理并审批;资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4 . 决定。在法定期限内,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。
法定期限:20个工作日
承诺期限:20个工作日
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四:上午9:00-12:00,下午1:00-5:00。周五:上午9:00-12:00,下午1:00-3:00。
地 址: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三楼经营管理类综合受理窗口
联系电话: 020-38920323
交通指引:
公交:40路华成路口。地铁:地铁3号线、地铁5号线珠江新城站。
不涉及收费
不涉及收费
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)第十九条。
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许可(注销)
区域: | 广州市 |
主管部门: | 市城管委 |
受理机构: |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|
1 承诺期限
(工作日) 20
本行政审批适用于符合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许可(注销)申请条件的单位。
事先对其在服务期限内的用户做出妥善安排
1 .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注销申请(原件 (收取),电子件);
2 .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》(正本、副本)原件;若遗失不能提供原件,需有在广州市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。 (原件 (收取),电子件,复印件)
1 . 受理。到窗口报送申请材料,窗口工作人员接收、核对申请材料,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,出具《受理通知书》,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,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部及标准。
2 . 审查。书面审查
3 . 决定。申请人自行领取
1 . 网上申报。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材料。
2 . 窗口预受理。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检查,如材料符合,转至市城管委业务部门。
3 . 审查。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申请材料,资料齐全则受理并审批;资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4 . 决定。在法定期限内,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。
法定期限:20个工作日
承诺期限:20个工作日
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四:上午9:00-12:00,下午1:00-5:00。周五:上午9:00-12:00,下午1:00-3:00。
地 址: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三楼经营管理类综合受理窗口
联系电话: 020-38920323
交通指引:
公交:40路华成路口。
地铁:地铁3号线、地铁5号线珠江新城站。
不涉及收费
不涉及收费
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)第三十条。
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