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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(粤建建函[2008]132号)
发布时间:2008-04-28

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

(粤建建函[2008]132号)




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、城管局、市政园林局、公用事业局:

  现将建设部《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建城[2007]250号)转发给你们,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
  一、申请资质需提交的材料

 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,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
  (一)申请表(一式3份)及相应的电子文档。

  (二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(复印件)。

  (三)企业章程。

  (四)企业验资报告。

  (五)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(复印件)。

  (六)企业负责人和技术、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、职称文件和任职文件。

  (七)工程、经济、会计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、身份证明、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(复印件)。

   (八) 4名以上安装、维修作业人员的燃气行业《职业技能岗位证书》、身份证明、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(复印件)。

  (九)相关制度、标准和规程,包括:

  1.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(企业组织架构、职责);

  2.员工的培训制度;

  3.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验收制度;

  4.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修操作规程;

  5.事故处理应急预案;

  6.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文件;

  7.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;

  8.公开的安装、报修、维修、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;

  9.24小时值班制度。

  (十)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《安装、维修委托书》。

  (十一)抢修、维修服务通讯工具、专用车辆、冲击钻、套丝机、切割机、弯管机、燃气检漏仪、泄漏浓度报警器、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、流量,水压、水量、温度等主要检修、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(复印件)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。

  二、资质办理程序

 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,按以下许可程序办理:

  (一)填写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》(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),并附相关资料,报地级以上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。

  (二)地级以上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。

  (三)对符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标准的申请企业颁发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》(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),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,正本一份,副本若干份,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,正、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。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。

  三、相关要求

  (一)已经取得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》的企业,要对照新资质标准,填写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》(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)并补齐相关资料,凭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》和补齐的资料换发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》(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)。

  (二)各地级以上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和相关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
  (三)省建设厅《关于转发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通知》(粤建建字[2001]55号)同时废止。

附件:1.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》(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)


广东省建设厅


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